科大訊飛史上第一次敗訴 只因拒絕共享銷售利益

(原標題:拒絕共享銷售利益 科大訊飛敗訴)

摘要:近日,科大訊飛(002233.SZ)和自然人錢某因合作開發(fā)教育應用軟件打起了官司,科大訊飛在有合同清晰約定雙方銷售收益分成比例的情況下,有明顯銷售收入仍未支付任何酬勞給錢某。根據(jù)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科大訊飛敗訴。這是科大訊飛史上第一次敗訴。

近日,科大訊飛(002233.SZ)和自然人錢某因合作開發(fā)教育應用軟件打起了官司,科大訊飛在有合同清晰約定雙方銷售收益分成比例的情況下,有明顯銷售收入仍未支付任何酬勞給錢某。根據(jù)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科大訊飛敗訴。這是科大訊飛史上第一次敗訴。

在記者拿到的判決書上,有這么一句話:“科大訊飛公司作為國內(nèi)一家知名企業(yè),理應秉持誠實原則,全面、有限履行合同。”

是什么事情讓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給了這么一句評價?

錢某與科大訊飛是在2014年開始合作開發(fā)《區(qū)域智慧教育應用平臺》軟件,3月份完成軟件的初步開發(fā),8月份在蕪湖市的部分學校進行演示、培訓和測試使用,9月份在蕪湖市上線運行。

2014年11月份,雙方才正式簽訂了《計算機軟件合作開發(fā)合同》,合同規(guī)定:1、雙方共同合作開發(fā)《區(qū)域智慧教育應用平臺》軟件。2、合作期限為軟件開發(fā)和產(chǎn)品推廣兩個階段,軟件開發(fā)階段為合同簽訂日至2014年底,錢某負責軟件的需求分析、功能設計等,科大訊飛負責界面美工設計和代碼編寫。推廣階段自2015年初至2025年底止,錢某負責軟件升級功能設計等工作,科大訊飛負責商業(yè)銷售運作和軟件運維等工作。

從記者拿到的《計算機軟件合作開發(fā)合同》看到,合同清晰地約定了利益分配,稱:軟件著作權(quán)由雙方共有,軟件在蕪湖以外的銷售收入,按照錢某10%、科大訊飛90%分配,一個項目一次結(jié)清等。

最為重要的是,合同明確規(guī)定了科大訊飛對外銷售時,不得隱瞞或不積極披露因銷售該軟件而取得的收益。

2016年1月,科大訊飛員工將《核算數(shù)據(jù)》發(fā)給錢某,稱軟件在江西、合肥、玉溪、城西區(qū)進行了銷售,核算錢某應分得收益為28.78萬元,核算方法為軟件銷售價處于功能模塊數(shù)量后乘以雙方共同開發(fā)的功能模塊數(shù)。

但這具體是如何核算的呢?科大訊飛并沒有給出算法。錢某認為清單不全、計算錯誤、計算方式不統(tǒng)一且明顯少算。之后雙方就軟件銷售數(shù)額和利益分配進行了多次協(xié)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錢某對記者講,“我多次跟他們電話、短信聯(lián)系,想看銷售收益是多少以及如何計算,可科大訊飛始終拖延應對,顯示出拒絕姿態(tài)。”一氣之下,錢某給科大訊飛發(fā)了律師函,要求科大訊飛向錢某交付軟件源代碼并通報軟件使用及收益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源代碼的作用是生成目標代碼和對軟件的編寫進行說明,涉及到加密算法等,是涉案軟件的重要組成部門,與目標代碼構(gòu)成同一作品,不具有源代碼將無法行使包括修改權(quán)在內(nèi)的著作權(quán),錢某作為軟件著作人之一,應當擁有源代碼。

一審法院同時認為,《計算機軟件合作開發(fā)合同》約定了科大訊飛負責銷售,雙方利益的分配方法和科大訊飛不得隱瞞或不積極披露銷售收益,所以,科大訊飛有責任披露軟件銷售收益。

但是,在一審判決下來后,科大訊飛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但在二審的審判過程中,科大訊飛不僅沒有提出強有力的證據(jù),而且還發(fā)生了很多故事。

首先是科大訊飛員工余某通過手機發(fā)送給錢某的《核算數(shù)據(jù)》,科大訊飛否認余某是本公司員工,但后來在法庭上,法官當場讓科大訊飛法務人員電話余某那個手機號,接電話的確實是余某,而且余某承認自己給錢某發(fā)過《核算數(shù)據(jù)》。但當法官要求科大訊飛帶其員工余某出庭作證時,科大訊飛卻一直拖延,并沒有在期限內(nèi)出庭。此證據(jù)就此作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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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6
科大訊飛史上第一次敗訴 只因拒絕共享銷售利益
科大訊飛史上第一次敗訴 只因拒絕共享銷售利益,科大訊飛 二審 源代碼 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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