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決定依法再審顧雛軍等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

(原標題:最高法:顧雛軍案將由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提審)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審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

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原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一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認定被告人張偉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認定被告單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三十萬元。原判生效后,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以(2015)冀刑監(jiān)字第156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其申訴。2016年10月,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被告人張文中提出的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三)項規(guī)定的重新審判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提審本案。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原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揚州科龍電器有限公司、順德格林柯爾企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等企業(yè)的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虛報注冊資本,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一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終審裁定,認定被告人顧雛軍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六十萬元;犯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八十萬元。2012年9月,顧雛軍在刑滿釋放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將顧雛軍申訴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2014年1月1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訴立案審查。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訴進行審查期間,顧雛軍繼續(x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被告人顧雛軍提出的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三)項規(guī)定的重新審判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提審本案。

極客網企業(yè)會員

免責聲明:本網站內容主要來自原創(chuàng)、合作伙伴供稿和第三方自媒體作者投稿,凡在本網站出現(xiàn)的信息,均僅供參考。本網站將盡力確保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證有關資料的準確性及可靠性,讀者在使用前請進一步核實,并對任何自主決定的行為負責。本網站對有關資料所引致的錯誤、不確或遺漏,概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本網站中的網頁或鏈接內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識產權或存在不實內容時,應及時向本網站提出書面權利通知或不實情況說明,并提供身份證明、權屬證明及詳細侵權或不實情況證明。本網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將會依法盡快聯(lián)系相關文章源頭核實,溝通刪除相關內容或斷開相關鏈接。

2017-12-28
最高法決定依法再審顧雛軍等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
最高法決定依法再審顧雛軍等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顧雛軍 巡回法庭 高級人民法院 最高法

長按掃碼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