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法:投資或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8月23日消息,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發(fā)布民法典適用典型案例27,其中分析了一起與威樂國際加密數字貨幣項目有關的案件。

根據披露,劉某某、常某、李某某通過新聞報道了解到威樂幣項目,三人均進行投資,認為有升值空間,遂向馬某某介紹。2017年12月24日,劉某某、常某、李某某為甲方,馬某某為乙方,雙方簽訂一份協(xié)議書,主要內容如下:經三人介紹馬某某加入威樂幣項目,投入柒萬元,按該項目相關的規(guī)則運作,在運營過程中虧損或投入的柒萬元本錢不能收回,由劉某某、常某、李某某三個人共同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給馬某某進行補償。如該項目運營正常順利,馬某某邀請劉某某、常某、李某某到歐洲七日游。甲、乙雙方均在協(xié)議上簽字并捺印。協(xié)議簽訂后,2017年12月27日,馬某某通過銀行向常某轉款7萬元,常某將該筆款項轉入負責出售數字貨幣的案外人崔某某賬戶,并幫馬某某注冊了賬戶,該賬戶由馬某某本人登錄使用。2018年1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營業(yè)管理部支付結算處下發(fā)銀管支付(2018)11號《關于開展為非法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支付服務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該通知下發(fā)后,劉某某、常某、李某某及馬某某等人開設的威樂幣賬戶均無法打開,無法流通使用。故馬某某依據四人簽訂的《協(xié)議書》,要求三被告補償其損失69999元。

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馬某某的訴訟請求。馬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山東高法認為,網絡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發(fā)行機關發(fā)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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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山東高法:投資或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山東高法認為,網絡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發(fā)行機關發(fā)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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