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沃泰境外上市轉投科創(chuàng)板IPO,分公司深陷專利訴訟“旋渦”

近日,資本邦了解到,江蘇菲沃泰納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菲沃泰”)闖關科創(chuàng)板上市申請獲受理,本次擬募資16.64億元。

圖片來源:上交所官網

公司致力于研究和發(fā)展適應復雜應用環(huán)境的納米材料技術,主要從事高性能、多功能納米薄膜的研發(fā)和制備,并基于自主研發(fā)的納米鍍膜設備、材料配方及制備工藝技術為客戶提供基于納米薄膜的定制化解決方案。目前公司的納米薄膜產品系列包括單層阻液納米薄膜、雙層防液防氣納米薄膜和多層耐腐蝕納米薄膜。

圖片來源:公司招股書

財務數(shù)據顯示,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前3月營收分別為6,991.02萬元、1.43億元、2.38億元、6,131.33萬元;同期對應的凈利潤分別為1,494.71萬元、3,168.57萬元、5,555.00萬元、530.54萬元。

發(fā)行人本次上市選擇的上市標準為《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2.1.2條第一項,即“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yè)收入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實現(xiàn)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分別為3,168.57萬元、5,555.00萬元,2020年度營業(yè)收入為23,786.23萬元,結合公司最近一年外部股權融資情況、考慮可比A股上市公司二級市場估值情況,預計發(fā)行后公司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公司滿足前述上市標準。

本次募資擬用于總部園區(qū)項目、深圳產業(yè)園區(qū)建設項目、補充流動資金。

圖片來源:公司招股書

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F(xiàn)avoredTech(香港)持有公司82.88%的股份,為公司的控股股東。

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宗堅、趙靜艷,宗堅與趙靜艷系夫妻關系。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宗堅、趙靜艷通過FavoredTech(香港)合計控制公司82.88%的表決權,宗堅系公司的創(chuàng)始人,且一直擔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公司重大決策及經營管理具有決定性影響。趙靜艷擔任公司董事,參與公司實際經營決策。

值得一提的是,為籌劃境外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自2019年起搭建了境外架構。由于公司最終決定放棄境外上市且FavoredTech(特拉華)與菲沃泰美國業(yè)務重組后不再開展經營活動,公司實際控制人決定調整境外架構。

菲沃泰坦言公司存在以下風險:

一、主要客戶集中度較高的風險

報告期內,公司的納米薄膜制備技術主要應用于智能手機、耳機及其他消費電子產品,由于下游消費電子行業(yè)的集中度較高,因此公司的客戶集中度較高,來自前五大客戶的銷售收入占當期營業(yè)收入的比重分別為86.49%、80.59%、84.45%和73.67%,來自華為和小米的合計營業(yè)收入占當期營業(yè)收入比重分別為55.41%、61.09%、72.99%和64.60%,其中,2020年第三季度起受華為手機減產影響,公司對華為的銷售收入逐漸下降。

報告期內,公司的主要客戶為全球消費電子行業(yè)中處于領先地位的廠商,如華為、小米、vivo等,若未來下游消費電子行業(yè)發(fā)生重大變化,或公司主要客戶因經營狀況、業(yè)務結構發(fā)生重大變化而減少對公司產品的采購,將會在一定時期內對公司的經營業(yè)績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此外,公司在拓展新客戶時受市場開拓的周期、行業(yè)環(huán)境、客戶規(guī)劃、市場競爭等多重因素的影響,如出現(xiàn)拓展工作進展緩慢或者失敗的情況,將對公司未來經營業(yè)績產生不利影響。

二、與蘋果公司的合作的風險

自2019年四季度開始,公司與蘋果公司合作,陸續(xù)推進其耳機類、配件類產品的耐汗液及其他液體腐蝕解決方案的項目,由于各個項目周期較長,量產前投入的人力資源、納米鍍膜設備及其他輔助類設備成本較高。2021年6月和8月,公司在蘋果公司的EMS廠商為其耳機類和配件類產品提供的納米薄膜分別實現(xiàn)量產。

若未來公司與蘋果公司相關產品的合作或其他新項目受疫情、國際政治經濟環(huán)境、行業(yè)政策等因素影響進展緩慢或出現(xiàn)重大不利變化,或者公司因產品和服務質量不符合蘋果公司或其EMS廠商要求導致雙方合作關系發(fā)生重大不利變化,亦或因為蘋果公司產品銷量下滑導致上述項目的收益不及預期,對公司的經營業(yè)績將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三、知識產權糾紛的風險

2018年8月,P2I公司以深圳分公司及公司客戶的EMS廠商惠州長城開發(fā)科技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請求確認兩被告侵犯其享有的ZL98807945.3號發(fā)明專利權,并連帶賠償相關費用共計789.42萬元及全部訴訟費用。2021年6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判決,駁回P2I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2021年8月,P2I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判決,該上訴案件仍在審理中。

2018年8月,P2I公司以深圳分公司及公司客戶的EMS廠商惠州長城開發(fā)科技有限公司為被告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主張兩被告侵犯其享有的ZL200580013040.9號發(fā)明專利權,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銷毀侵權產品、連帶賠償相關費用共計1,002.78萬元。2019年9月,經深圳分公司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審查決定,宣告P2I公司持有的該爭議專利全部無效。

2019年10月,P2I公司就上述專利侵權訴訟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撤訴。P2I公司因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無效審查決定,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被告、以深圳分公司為第三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行政訴訟目前尚在審理中。

若在P2I公司針對深圳分公司的專利侵權訴訟中敗訴,深圳分公司存在可能被判令賠償損失和相關費用、銷毀侵權產品的風險,并導致公司與下游客戶之間銷售量減少、合作終止或聲譽受到嚴重影響等情況的發(fā)生,將會對公司經營業(yè)績造成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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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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