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通過廣告鏈接買到兩箱假冒53度飛天茅臺,奇虎賠了1.1萬

原標題:消費者通過廣告鏈接買到兩箱假冒53度飛天茅臺,奇虎賠了1.1萬

消費者榮某某通過奇虎公司提供廣告鏈接購買了兩箱假冒飛天茅臺53度醬香型白酒,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不久前終審判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賠償榮某某經(jīng)濟損失共計11000元。

天眼查披露的判決書顯示,2018年4月,榮某某通過奇虎公司提供的廣告鏈接下單訂購兩箱飛天茅臺53度醬香型白酒,共計12瓶,價款10200元,發(fā)票抬頭為北京物美商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后鑒定全部為假酒。榮某某隨后請求法院判令物美公司、奇虎公司退還購貨款10200元、賠償損失費102000元、鑒定費800元并承擔訴訟費。

北京石景山區(qū)稅務局征收管理科認定該發(fā)票18位納稅人識別號及加蓋的發(fā)票專用章上與實際情況不符,案涉網(wǎng)址的主辦人并非物美公司,不能認定榮某某與物美公司建立買賣合同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奇虎公司為該網(wǎng)站提供廣告鏈接,卻無法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故其應先行賠償榮某某已購買案涉假飛天茅臺酒支付貨款10200元,但要求奇虎公司承擔10倍賠償以及800元鑒定費,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原告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榮某某認為一審法院偏袒物美公司,800元鑒定費應當?shù)玫街С?。奇虎公司則認為榮某某屬于職業(yè)打假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奇虎公司發(fā)布虛假廣告。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榮某某系通過奇虎公司運營的網(wǎng)站提供的鏈接從而購買的案涉假茅臺酒,奇虎公司作為網(wǎng)站的運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貨款的責任,要求奇虎公司承擔十倍賠償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2019年12月25日終審判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賠償榮某某貨款10200元、鑒定費800元,共計11000元。其中一審案件受理費1280元,榮某某負擔1155元,奇虎公司負擔12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411元,榮某某負擔2338元,奇虎公司負擔73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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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6
消費者通過廣告鏈接買到兩箱假冒53度飛天茅臺,奇虎賠了1.1萬
一審法院認為奇虎公司為該網(wǎng)站提供廣告鏈接,卻無法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故其應先行賠償榮某某已購買案涉假飛天茅臺酒支付貨款10200元,但要求奇虎公司承擔10倍賠償以及800元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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