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法院2016年11月4日消息,因《中國經營報》發(fā)表《跨境電商命門凸顯網易考拉現(xiàn)自營危機》的新聞報道,稱“網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渦”,新浪網全文轉載并更改標題直指“網易考拉現(xiàn)售假危機”,“網易考拉”的運營主體網易雷火公司(簡稱網易雷火公司)起訴《中國經營報》社、北京新浪互聯(lián)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侵犯其名譽權。11月4日,海淀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宣判,判決認定中經報社與新浪互聯(lián)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判令二被告向網易雷火公司公開賠禮道歉,中經報社賠償網易雷火公司經濟損失共計40萬元(含合理支出),新浪互聯(lián)公司賠償網易雷火公司經濟損失共計10萬元(含合理支出)。
海淀法院經審理查明,“考拉海購”系網易雷火公司經營網站?!靶吕司W”系新浪互聯(lián)公司經營網站。《中國經營報》系中經報社主辦的報紙。2015年7月7日,新浪互聯(lián)公司與中經報社簽訂了有效期2年的《新浪網與<中國經營報>合作協(xié)議》,確立了雙方的轉載協(xié)議關系。
2016年2月1日,中經報社發(fā)行的《中國經營報》IT?電商C3版刊登了標題為《跨境電商命門凸顯網易考拉現(xiàn)自營危機》(以下簡稱涉訴文章)一文,該文章標注作者為吳某某。
文章有如下內容:“‘假貨’顯然是海淘最大的痛點。近日,網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渦……渠道水深假貨難防從最初的人肉代購,到海外代購網店興起,再升級到如今的跨境電商平臺,‘假貨風波’一直如影隨形,除了部分專門造假的商家之外,正規(guī)平臺上之所以還會出現(xiàn)假貨,主要是因為進貨的渠道坑多水深。(該段文字為紙媒報道提煉增加的文字,置于該節(jié)內容的開篇位置,文字字體改為楷體且加黑)?!鋵嵨抑斑€挺喜歡考拉這個平臺的,也經常在上面購物,就是沒想到也會買到假貨,我感覺不會再相信這個平臺了?!舜慰祭儇浀漠斒氯酥芟壬颉吨袊洜I報》記者表示……網易考拉公關部相關人士介紹,‘為了確保能夠采購到正品貨源,考拉不惜在全球近10個主要國家和地區(qū)成立分公司和辦事處,保證可以從原產地實現(xiàn)進貨并全程監(jiān)督運輸。憑借自營模式,考拉也精選上下游供應鏈,國內外頂尖的物流合作伙伴也確保了運輸環(huán)節(jié)的萬無一失?!欢?,問題還是出現(xiàn)了,從網上的反饋來看,買到貨不對板商品的用戶不在少數(shù)。之前浙江視界的‘今日非常道’節(jié)目也報道過,用戶在考拉上買到的嬰兒紙尿褲竟是油墨味的,孩子用了紅屁股……供應鏈,流量將成為競爭重點自營模式之下,雖然對產品質量的管控比較容易,但在資金、倉儲、物流等環(huán)節(jié)相對成本更高。即便完全是自營,也不—定能保證沒有假貨……不過,在李成東看來,即便完全是自營,也不—定能保證沒有假貨?!涍^保稅區(qū)的貨會好很多,基本不會有假貨,因為海關會監(jiān)測、抽檢等,但并不是所有的自營商品都會經過保稅區(qū)?!鄙鲜鑫恼掳婷鎯扔幸环W易考拉海購電腦頁面配圖,該配圖右上方配有一段文字:“憑借自營模式,考拉也精選上下游供應鏈,國內外頂尖的物流合作伙伴也確保了運輸環(huán)節(jié)的萬無一失。然而,問題還是出現(xiàn)了,從網上的反饋來看,買到貨不對板商品的用戶不在少數(shù)?!敝薪泩笊邕€將該涉訴文章電子版刊載到其官方網站及電子報上。
2016年1月30日及1月31日,新浪財經頻道“產經”欄目、新浪網新浪科技頻道“互聯(lián)網”欄目,分別刊載了標題為《網易考拉陷售假漩渦跨境電商進貨渠道坑多水深》、《跨境電商命門凸顯網易考拉現(xiàn)售假危機》兩篇文章,該文章標題下方均標注來源為“中國經營報”,下方正文中標題為前述文章的原標題,除少了涉訴文章中兩個小節(jié)開篇的提煉性文字內容及前述配圖文字外,該文章的內容與涉訴文章的電子版內容一致。除新浪互聯(lián)公司對涉訴文章的上述轉載之外,還有其他多家媒體對涉訴文章進行了轉載傳播。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以下幾點:一、中經報社刊載的涉案文章是否構成報道內容嚴重失實;二、中經報社的報道行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三、涉案報道是否足以導致網易雷火公司的名譽受到損害;四、新浪互聯(lián)公司的行為是否侵犯網易雷火公司的名譽權;五、如中經報社及新浪互聯(lián)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法院認為,新聞報道屬于事實報道的范疇,應當遵循新聞真實的原則,而判斷報道是否達到新聞真實的標準,應當依據(jù)一般合理謹慎之人在相同情景下的認識能力判斷,有可以合理相信為事實的消息來源作為依據(jù),即為報道的事實基本真實。如果新聞報道確有失實的,應當區(qū)分主體或基本失實還是細節(jié)失實,如果失實的內容涉及主體內容或基本內容的失實,或者細節(jié)內容構成了報道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該細節(jié)內容的失實足以影響到受眾對人或事本身是非善惡評判的,則該新聞報道內容的失實構成嚴重失實。涉訴文章在題目中即直指網易雷火公司所經營的“網易考拉”平臺出現(xiàn)“自營危機”,可以認定中經報社將正文中所報道事件明確判斷為屬于“自營危機”。而文章開篇部分報道行文與題目提示的結合,很容易讓讀者認為題目中所謂的“自營危機”就是文章開篇所指的“售假危機”,即網易考拉平臺出現(xiàn)了“售假”的情況,且達到了“危機”的嚴重程度。同時,中經報社在該報道中虛構事實,以“又”表明網易雷火公司出現(xiàn)“售假危機”不是初犯,網易雷火公司否認之前就出現(xiàn)過“售假危機”的事實存在,中經報社未就此提交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此外,涉訴文章以周先生表示“貨品有假”為新聞由頭,在“渠道水深、假貨難防”一節(jié)的報道中,直接指稱這位周先生為“此次考拉假貨的當事人”,而通觀全文,中經報社并未對得出“考拉假貨”這一事實判斷的明確依據(jù)進行報道說明。此外,中經報社稱“從網上的反饋來看,買到貨不對板商品的用戶不在少數(shù)”,但其向法院提交的證據(jù)并不能證明這一事實存在,故該內容仍屬于虛構的事實報道。中經報社在該節(jié)的采訪報道是以周先生表示買到考拉假貨為起點的,雖然對周先生及網易雷火公司相關人員均進行了采訪報道,并沒有對涉訴貨物是否是假貨形成定論,但是該節(jié)的分標題卻被確定為“渠道水深、假貨難防”,該節(jié)的提煉性導語更是直言“正規(guī)平臺上之所以還會出現(xiàn)假貨,主要是因為進貨的坑多水深”。鑒于分標題與提煉性導語是新聞報道集中傳遞的信息,因此這代表了中經報社在文章第一分節(jié)內容報道中的基本判斷和核心思想。再次,該報道的后續(xù)行文同樣是圍繞“售假”這一并未證實的事實基礎,展開對業(yè)界專家的采訪和行業(yè)分析,通過行業(yè)大環(huán)境的不良形象進一步強化對網易考拉“售假”報道的可信度。而且涉訴文章歪曲了受訪專家采訪語錄的原意,存在失實之處。故法院認為,中經報社將一起尚未證實的單一用戶投訴事實,通過夸大、捏造、曲解的方式,從涉訴文章題目、開篇、由頭、行文主線及提示導語上勾勒并報道為一起聳人聽聞的網易考拉再次出現(xiàn)售假重大事件的新聞事件,構成了對基本事實主要內容的嚴重背離,違背了新聞真實的原則。
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法院認為,在涉及社會利益的事件報道中,即使存在失實,判斷是否構成侵權,還應以媒體在主觀上是否存在真實惡意為要件。真實惡意通常是指明知報道或文章、言論不真實或可能不真實,評論出于不公平、不正當,或者發(fā)表、轉載、傳播等行為可能會發(fā)生侵害他人權益等情況,仍然進行報道、發(fā)表、評論、轉載或傳播,將其公之于眾的積極追求或者消極放任的心理狀態(tài)。涉訴文章提及的一方當事人周先生與涉訴文章所在版面的主編呂某是夫妻關系,而呂某與涉訴文章撰稿記者吳某某是同一部門的編輯與記者關系,二人之前共同署名發(fā)表過多篇文章。呂某在涉訴文章選題確定后,指派吳某某負責采訪并撰寫涉訴文章。吳某某通過采訪獲得的信息并不能得出涉訴貨物是假貨的采訪結論,甚至都得不出涉訴貨物是假貨的可能性大的結論。然而,其在明知這些信息及上述可明顯推知的結論的情況下,仍然作出了涉訴文章中有關網易雷火公司“售假”的不實報道。此外,在后續(xù)的行文中,其還對行業(yè)專家李成東的采訪語錄進行拼接和曲解以佐證其意欲報道的不實結論。綜上,中經報社的采訪記者在明知其報道的網易雷火公司“售假”事實根據(jù)當時采訪的信息并不成立的情況下,仍積極追求這一不實事實的公開報道,故其具有主觀惡意。另外,吳某某將原題目為《跨境電商之殤考拉自營能解假貨難題嗎?》的文章提交編輯之后,包括呂某在內的中經報社各級編輯對該文章進行了進一步修改。該文章最終的題目被修改為《跨境電商命門凸顯網易考拉現(xiàn)自營危機》,并在吳某某的原稿基礎上增加了“近日,網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渦”的內容,捏造了“網易考拉之前就發(fā)生過重大售假事件前科”的虛假事實,而且還將此次周先生的個別投訴情況夸大為網易考拉陷入“售假漩渦”的重大事件。在涉訴貨物是否為“假貨”并沒有明確的檢驗結論的情況下,中經報社的編輯依然作出了“考拉假貨”這樣的明確判斷,并使用“此次考拉假貨的當事人”的定語修飾周先生的身份,可以表明作出修改的中經報社編輯是想刻意強調和傳遞周先生買到的涉訴貨物是網易考拉海購平臺出售的“假貨”的信息。綜上,中經報社修改及審核涉訴文章的編輯在主觀上存在惡意。
針對第三個爭議點,法院認為,涉訴報道已經在《中國經營報》及電子報、中國經營網中公開發(fā)表,第三人已經能夠直接或間接知悉該不實報道,且很容易理解該報道的傳播是指向網易雷火公司。而自營模式一旦出現(xiàn)海外代購產品“真假”的問題,將嚴重影響消費者對該公司自營模式的信任和評價,阻遏不特定消費者與該公司發(fā)生交易聯(lián)系。因此,中經報社對網易雷火公司旗下網易考拉海購平臺售假的嚴重失實報道,足以造成第三人對該公司社會評價的降低。綜上,中經報社作為新聞媒體,發(fā)表的涉訴文章嚴重失實,其記者及編輯在采訪、撰寫、編輯等過程中存在主觀惡意,造成網易雷火公司社會評價降低,已經構成了對網易雷火公司名譽權的侵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鑒于涉訴記者及編輯系中經報社的職員,其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故相應的責任應由中經報社承擔。對中經報社有關涉訴報道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是新聞媒體行使媒體監(jiān)督的權利,網易雷火公司作為公眾企業(yè)應當對報道的言論有適當容忍義務的辯稱,法院認為,新聞媒體雖有對涉及公共利益事項的媒體監(jiān)督權,與公共利益相關的被報道主體也應當對新聞媒體報道言論有適當容忍義務,但是任何媒體亦不得濫用進行輿論監(jiān)督的權利,一旦新聞媒體罔顧事實而惡意進行報道,致使新聞報道嚴重失實,給他人造成名譽損失,則新聞媒體援引“公共利益”的抗辯事由將無法成立。本案中,從前文分析的情況可以看出,中經報社的前述抗辯顯然不能成立,法院院對其辯稱不予采信。
針對第四個爭議點,法院認為,新浪互聯(lián)公司是網絡信息發(fā)布提供者,其經營的新浪網站系我國大型門戶網站,旗下的科技頻道及財經頻道是在全國范圍內都具有較大影響的網絡頻道,其應當承擔與其網絡傳播性質及影響范圍相適應的較高注意義務。其次,新浪互聯(lián)公司在科技頻道及財經頻道中轉載的中經報社報道內容,是涉及新興跨境電商企業(yè)是否陷入售假危機這樣對企業(yè)商譽具有重大影響的問題,一旦不實傳播便具有明顯的誹謗意義,極易給網易雷火公司造成不利影響,其應當更為謹慎地傳播。再則,即使中經報社作為原發(fā)信息的發(fā)布者,在涉訴報道中尚未在標題中直接將“自營危機”稱作“售假危機”,而新浪互聯(lián)公司不但沒有盡到對轉載新聞報道的相應注意義務,還將轉載報道的題目直接修改為“售假危機”,讓原發(fā)報道文章標題尚且隱晦的表達變得更加直白。雖然新浪互聯(lián)公司對標題的修改并未導致標題與內容嚴重不符,但是在信息爆炸的網絡媒體傳播時代,普通大眾對網絡文章內容尤其是標題的“淺閱讀”行為模式,使得該公司在轉載中對涉訴報道題目的修改無疑會進一步擴大虛假事實的傳播。新浪互聯(lián)公司的轉載行為具有明顯的過錯并造成了不實報道的擴大傳播,構成了對網易雷火公司名譽權的侵犯。
針對第五個爭議點,法院認為,因中經報社原發(fā)涉訴報道與新浪互聯(lián)公司在新浪網財經頻道及科技頻道轉載涉訴報道均已刪除,網易雷火公司申請撤回了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故法院對此不持異議。至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法院將綜合考慮中經報社及新浪互聯(lián)公司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jié)、損害后果等因素,判定中經報社及新浪互聯(lián)公司進行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方式和范圍。關于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如前分析,涉訴報道造成了對網易雷火公司的負面評價,足以阻遏作為潛在消費者的第三人與網易雷火公司發(fā)生交易聯(lián)系,降低部分人在網易考拉海購平臺購物的意愿,從而會直接或間接影響網易雷火公司的經濟收入;此外,中國經營報及新浪財經頻道和科技頻道都是在全國范圍內具有較大傳播影響力和影響范圍的媒體,其涉案行為會給網易雷火公司造成廣泛的不利影響。法院綜合考慮本案為制止侵權的合理性與必要性、案件的復雜程度以及原告必要的維權成本等因素,確定損害賠償額為50萬元,由中經報社及新浪互聯(lián)公司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故作出的前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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