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中國商標案終審敗訴 一部分“IPHONE”商標被新通天地拿走

5月1日報道,蘋果公司在一起行政訴訟終審案中敗訴,"IPHONE"在錢包等領域的商標權被一家中國公司擁有。

據(jù)《法制日報》報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認定美國蘋果公司在"IPHONE"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中敗訴。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簡稱新通天地公司)獲得"IPHONE"第18類商標權歸屬。

事件前因后果

2002年10月18日,蘋果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第3339849號"IPHONE"商標,核準日期為2013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9類計算機硬件,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上。

2007年9月29日,新通天地公司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第6304198號"IPHONE"商標申請,申請在國際分類第18類仿皮、牛皮、錢包、小皮夾、皮制繩索地等商品上使用。

商標局發(fā)布初審公告后,蘋果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蘋果公司主張,其"IPHONE"商標在第9類移動電話機商品上已經(jīng)取得極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理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故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

商標局經(jīng)審理后作出(2012)商標異字第36529號《"IPHONE"商標異議裁定書》,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因不服第36529號裁定書,蘋果公司隨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復審申請,請求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2013年12月16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3)第135654號《關于第6304198號"IPHONE"商標復議復審裁定書》(簡稱被訴裁定),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蘋果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商標評審委員重新作出復審裁定。

北京一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7年9月29日,而蘋果公司針對其"IPHONE"商標提交使用證據(jù)絕大多數(shù)形成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后,且數(shù)量很少,故蘋果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IPHONE"商標于被異議商標申請前達到馳名程度。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故駁回蘋果公司的訴訟請求。

蘋果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高院指出,在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件中,認定引證商標是否馳名,一般應當以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的狀態(tài)為準,并且要綜合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商標持續(xù)使用時間、商標宣傳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本案中,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7年9月29日,而蘋果公司對其"IPHONE"商標提交的使用證據(jù)大多形成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后,而且根據(jù)蘋果公司的陳述,被異議商標于2007年6月才問世,并于2009年10月才在中國大陸市場正式銷售,因此,蘋果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IPHONE"商標于被異議商標申請前達到馳名程度。故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符合法律規(guī)定。

北京市高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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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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