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不實報道引發(fā)輿情 打擊網絡虛假宣傳亟待法律規(guī)范

文《法人》全媒體記者 李碩秋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發(fā)展,新聞傳播的廣度和深度得到快速提升,簡便而快捷的傳播渠道,讓更多人成為信息的創(chuàng)造者,乃至擁有了部分媒體屬性。

但互聯網上日益增多的信息,常常讓人真假難辨,一些為了炒作熱度、賺取流量、敲詐錢財而編造出來的虛假信息,給個人、企業(yè)和國家的名譽、口碑以及安全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對于這些虛假信息存在的潛在危險,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鄭文艷律師對《法人》記者表示,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迅猛發(fā)展和自媒體平臺的興起,網絡平臺也成為人們自由表達言論的公共空間,但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在網絡平臺發(fā)表言論是要受到法律約束的,切忌隨意發(fā)表不當個人言論,以免侵犯他人名譽權。

肆意的原創(chuàng)“新聞”

當前隨著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的日益壯大,有些企業(yè)在沒有新聞資質的情況下,卻打著原創(chuàng)標簽,做起了新聞報道,有的企業(yè)甚至在監(jiān)管部門責令整改后,還在互聯網上散播不實信息。

近日,上海疫情剛剛有所緩解,一篇標題為《“次日達”變“次月達”,京東物流為何“折戟”上海?》的新聞快速在網上傳播。

來源:環(huán)球老虎財經原創(chuàng)報道

此條新聞中,通過大量不具名采訪,以上海消費者的口吻表達了對京東物流配送時效、運輸能力等方面的質疑,甚至通過某位上海居民在某日觀察得出的不同快遞公司配送包裹的數量比例和次數,便推斷出“京東物流從來不是‘快遞’”的結論。

然而,這篇極具代入感的新聞來自一家名為“環(huán)球老虎財經”的自媒體。通過查閱該自媒體的公眾號和網站所發(fā)布的新聞,記者發(fā)現,其中多是帶有自采的原創(chuàng)新聞,且企業(yè)負面報道居多。

不僅如此,記者發(fā)現在一些負面報道中,居然還夾雜著大量未經核實的臆造信息。

如在一篇名為《中國軟件4億再投貴州易鯨捷,誰是背后的“利益推手”?》的稿件中,出現了當事人“通過‘陰陽合同’偷逃稅而遭到國家稅務總局立案查處”的表述,且此報道還一再強調當事人的偷逃稅行為已被證實。

但從國稅總局針對檢舉給出的查辦結果反饋來看,并沒有作出“陰陽合同”偷逃稅的判定。

眾所周知,“陰陽合同”偷逃稅行為是我國稅務部門嚴厲打擊的對象,一經發(fā)現必將重罰。而這種行為也將觸犯我國刑法,當事人不僅要繳納罰金,更有可能面臨牢獄之災。可在上述查辦結果中,國家稅務總局只要求當事人補繳個人所得稅和滯納金,并未提及罰金和其他處罰。

此外,該報道還明確指出,由于當事人被舉報偷逃稅,導致中國軟件對易鯨捷的戰(zhàn)略投資擱置了兩年,而近日中國軟件重啟此項投資,背后存在神秘推手。

據悉,易鯨捷是一家從事國產數據庫研發(fā)的企業(yè),其產品已在貴陽兩家銀行核心交易系統中得到應用,而此前有數據庫專家調查表示,目前基于國內數據庫的銀行核心交易系統數量不足10家,大部分銀行依舊采用Oracle和IBM等國外公司的數據庫產品。

在全球科技競爭日漸加劇,地緣政治緊張的今日,國內擁有核心技術的科技企業(yè),可能因為某些自媒體的不專業(yè)、臆斷而遭到網絡攻擊,甚至形成網絡暴力,從而導致負面輿論制約企業(yè)發(fā)展,這樣的影響后果細思極恐。

某官方媒體資深人士對記者表示,新聞無小事,每一篇報道都有可能關系到企業(yè)、行業(yè),乃至國家的利益,要確保文中每一個信源的準確性與真實性,不能為博人眼球,而做了不實信息的傳聲筒,或是夸張、篡改原有信息。

來源:上海市網信辦官方微信

對于此種沒有資質,卻在進行原創(chuàng)新聞報道的現象,網絡監(jiān)管部門此前已有關注。早在2019年7月,上海網信辦便發(fā)布公告稱,上海鳴應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運營的“環(huán)球老虎財經”網站及自媒體號以爆料揭露內幕、翻炒舊聞、違規(guī)自采等方式,對企業(yè)進行所謂的輿論監(jiān)督原創(chuàng)報道。該互聯網企業(yè)在未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情況下,違規(guī)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已嚴重擾亂網絡信息傳播秩序。

上海市網信辦負責人強調,無論是網站還是自媒體,未取得互聯網新聞資質許可,不得擅自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上海市網信辦將加大監(jiān)管執(zhí)法力度,依法依規(guī)從重從嚴從快打擊網上各類違法違規(guī)行為。

無獨有偶,近日南昌市網信辦在巡查中發(fā)現,微信公眾號“南昌新東方素質中心”和“南昌上學記”發(fā)布的《最新!南昌市中小學返校時間確定!》一文,傳播虛假開學信息,混淆誤導群眾視聽,對當地疫情防控工作和復工復學造成了負面影響。

南昌市網信辦針對兩家微信公眾號運營主體,南昌市新東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省棲墨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涉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進行立案調查,最終作出罰款并暫停更新微信公眾號的行政處罰。

企業(yè)與個人如何維權?

在當下信息爆發(fā)的時代,互聯網已成為人們獲取信息的主要渠道,無論大事小情,人們總習慣上網查詢一番。隨著信息傳播渠道的擴大,媒體的功能與權利也被放大。這也是一些沒有新聞資質許可的企業(yè)大費周章地去做原創(chuàng)新聞報道的原因之一,而這些輿論監(jiān)督報道背后所產生的利益不言自明。

在如今的網絡大環(huán)境下,媒體具有極大優(yōu)勢,很多企業(yè)會將媒體和記者戲稱為“天然甲方”或“無冕之王”,而對于一些自媒體的不實報道與攻擊,企業(yè)與企業(yè)高管往往是敢怒不敢言,常常選擇沉默來降低事件熱度,或者去尋求其他方面的合作。

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采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但有時即使企業(yè)有足夠證據證明媒體報道內容不實,可在與媒體溝通更正或刪除新聞報道時也要花費很長時間,這便導致不實新聞報道在網絡上傳播的時間更久,造成的負面影響更大。

面對上述情況,企業(yè)與企業(yè)高管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娜對記者表示,對于“爆料”企業(yè)與企業(yè)高管的媒體而言,如果僅僅為了“時效優(yōu)先”、獲取大量關注和流量,卻沒有事先對相關事件的來龍去脈進行調查與核實,一旦報道出現與事實不符,導致企業(yè)在社會公眾心中的地位和聲譽受損,影響企業(yè)正常提供相應產品或服務,或造成企業(yè)破產等嚴重后果,則媒體將面臨因其報道內容失實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風險。

對于一些更為極端的情況,李娜說,如果一些媒體利用自己受眾多、傳播渠道快、覆蓋面廣的優(yōu)勢,通過報道負面或虛假消息對企業(yè)進行敲詐勒索、牟取非法利益,則該媒體及其主要責任人可能因此涉嫌刑事犯罪而被追究責任。

依法凈化網絡生態(tài)

互聯網雖然是一種可以給人們生活帶來便利的信息技術,但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為了凈化網絡空間,中央網信辦協同有關部門近年來針對網絡暴力、網絡謠言、網絡水軍等問題多次開展“清朗”系列專項行動。

今年3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了關于2022年“清朗”系列專項行動新聞發(fā)布會,會上具體介紹了2022年“清朗”系列專項行動的相關情況,重點包括10個方面的整治任務,其中之一便是“清朗·規(guī)范網絡傳播秩序”專項行動。

具體來看,該專項行動是面向網上新聞信息重點生產、傳播平臺,分階段開展規(guī)范網絡傳播秩序專項整治。加大網上新聞信息傳播源頭治理,把牢導向關。嚴打重點傳播平臺違規(guī)采編、超范圍轉載、篡改新聞標題、違規(guī)PUSH彈窗推送等行為。深化“自媒體”涉新聞信息網絡傳播亂象治理,集中清理違規(guī)賬號和信息。

2017年6月1日,我國網絡安全法正式施行,但該項法律更側重于維護網絡空間主權與國家信息安全,對于網絡暴力、虛假新聞傳播的規(guī)范與法律責任有待加強。

編審:崔曉林

責編:惠寧寧

校對:張波 張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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