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保函之殤:招財寶事件的法律分析


僑興私募債違約引發(fā)招財寶逾期兌付后,擔保方浙商財險鬧出真?zhèn)伪:?“烏龍”事件。據(jù)浙商財險公開披露,其持有廣發(fā)銀行惠州分行開具的履約保函,但當浙商財險找到廣發(fā)銀行請求反擔保賠償時得到的答復是廣發(fā)銀行稱該保函為假保函,拒絕履行相關責任。那么,如果此保函果真是假的,那么其效力如何認定?責任如何劃分?

一、什么是保函

保函屬于擔保的一種,其功能在于擔保主債務的履行,當主債務不履行時,債權(quán)人(也就是受益人)可以通過執(zhí)行擔保權(quán)利獲得救濟。保函的主要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和擔保人,保函依據(jù)商務合同開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務合同,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當受益人在保函項下合理索賠時,擔保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論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實際事實。即保函是獨立的承諾并且基本上是單證化的交易業(yè)務。因此,在實務中銀行信用作為保證,易于為合同雙方接受。銀行保函主要包括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投標保函、預留金保函、稅款保付反擔保函、海關風險保證金保函等。

二、假保函的幾點假說

坊間通常所說的一個東西是“假的”,在法律項下一般有兩個意思表示:一是出具該保函的程序違法,比如管理銀行印鑒的工作人員未經(jīng)合法審批程序私自蓋章出具的保函(此類事件在票據(jù)案件里面不少見);二是純粹系相關人員假刻印鑒而偽造保函(此類在詐騙案件里比較多見)。在此次招財寶逾期事件中廣發(fā)銀行稱保函簽章系偽造,應當屬于第二種情形(當然,廣發(fā)銀行的說法也需要進一步核實,我們暫時假定其說法可靠。),那么在此情形下廣發(fā)銀行當屬免責,但筆者好奇的是:此份假保函是由誰提供的呢?

在此次事件中,保函委托人當屬僑興公司,依常理僑興公司作為申請人并委托人向銀行提出開具保函申請,銀行在審查相關條件后開具保函或拒開,拋開銀行出具真保函的情況不說,這兩種情況下甚至都可能出現(xiàn)假保函而且是印鑒偽造的假保函,此處吃瓜群眾會疑問:銀行開具的保函怎么會是印鑒偽造?道理很簡單,倘若是銀行工作人員偽造印鑒給申請人出具一份假保函而申請人僑興公司對此全然不知情,滿心歡喜地以為拿到了銀行保函,速速送往浙商財險。如果沒有發(fā)生招財寶逾期事件中,這份假保函當然會永遠被當作真保函而安安靜靜地在諸多檔案袋里終老,興許某些個體還由此獲得不菲的利益,但等待他的也許是無盡的牢獄之災,因為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構(gòu)成偽造公司印章罪,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另一情況是申請人相關辦事人員想辦法弄一個保函交給浙商財險,而浙商財險在本次事件中對于銀行保函顯然缺乏必要的核驗,此種情形下要具體分析是單位授意還是純粹個人行為而區(qū)別責任大小及如何分擔。

三、假保函能否真履行

分析到這里,亟待解決的問題是假保函究竟會被認定無效,廣發(fā)銀行完全免責,還是假保函被司法機關認定有效力,廣發(fā)銀行仍需承擔相應責任。訴諸法律分析或許能讓我們更加理性看待。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關于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5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yè)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jīng)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廣發(fā)銀行是否需對假保函承擔責任,仍要看公安機關的最終調(diào)查結(jié)果。

對浙商財險來說,“最后的救命稻草”——履約保函關系到其追償權(quán)能否實現(xiàn),據(jù)其與僑興私募債之間的保險合同,載明其不得以任何事由拒絕賠付。所以,無論追償結(jié)果如何,浙商財險必須依據(jù)保險合同履行自己的賠付義務。

另外,僑興集團董事長吳瑞林個人向浙商財險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目前尚未看到吳瑞林擔保無效的理由,因此,僑興集團和吳瑞林均需承擔責任。

最新的劇情是浙商財險已經(jīng)開始預賠付,投資人可以安心過年了。有意思的是在整個事件中招財寶的角色:果真是那個默默的無辜小孩么?仰或是被一群超能量爸爸們嚴絲合縫地保護起來的軟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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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9
【專欄】保函之殤:招財寶事件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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