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狀告P2P平臺未按時還本付息 獲法院支持

文新華社 熊琳 鐘雅

4月6日訊,經P2P平臺介紹與擔保,進行投資,部分投資本金和利息未按期支付,投資人將平臺訴至法院。記者4日從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判決支持原告方訴訟請求。

原告丁先生在某P2P平臺網站上理財投資。經平臺介紹與擔保,丁先生共進行三筆投資,P2P平臺網站償還其中兩筆投資后,剩余本金和利息未按期支付。后丁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P2P平臺償還本金及相應利息。

被告方辯稱,丁先生確在網絡平臺進行投資,但平臺網站已聲明:平臺僅對平臺上的租用分站店鋪提供平臺服務和技術支持,每個分站店鋪投資交易由第三方托管,與平臺無關。平臺不承擔用戶投資糾紛,不同意丁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庭審理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網絡貸款平臺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jù)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丁先生作為出借人通過網絡平臺與該平臺提供的借款人形成借貸關系,且平臺在網站上聲明:如借款人逾期未還款,第三方擔保機構將會及時代償本息,100%保障資金安全無憂。該聲明足以使出借人認為平臺為其債權提供保證,也應認定出借人與平臺就保證合同達成合意。雙方當事人均確認丁先生通過平臺向第三人出借款項時,不能直接確認實際借款人的真實身份信息,實際借款人的身份信息由平臺進行審查,在此情形下,丁先生在借款未能得到及時償還時起訴平臺按照承諾履行保證義務并無不當,法院因此支持原告丁先生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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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6
投資人狀告P2P平臺未按時還本付息 獲法院支持
經P2P平臺介紹與擔保,進行投資,部分投資本金和利息未按期支付,投資人將平臺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支持原告方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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