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平臺不同催收模式下的合規(guī)風險

引言:

“裸貸”、“艾滋病催收隊”,因“暴力催收”引發(fā)的“辱母案”等等貸后催收亂象,使得監(jiān)管部門展開了對催收行業(yè)的一系列整頓干預:2017年4月國務院“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fā)《關于開展“現(xiàn)金貸”業(yè)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將“現(xiàn)金貸”納入互聯(lián)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2017年5月4日深圳市金融辦發(fā)布了《深圳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催收行為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201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正式生效,其中規(guī)定了對網絡個人信息數(shù)據的保護,貸后催收規(guī)范化是大勢所趨。

在網絡借貸交易中,借款人出現(xiàn)逾期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通常會為投資人提供貸后催收服務,本文對網絡借貸行業(yè)貸后催收的合規(guī)風險進行分析,探討不同貸后催收模式下的貸后催收合規(guī)要點。基于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和監(jiān)管政策,將網貸平臺催收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分為三個大的方面:1)刑法層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風險;2)違反貸后催收專門性規(guī)定風險;3)財產、名譽人身損害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風險。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風險

除了向借款人本人或者擔保人進行催收,網貸平臺還有可能向債權債務關系之外的第三方聯(lián)系人進行催收或者要求提供催收幫助。網貸平臺獲取第三方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方式的渠道不外乎(1)借款人借款時提供;(2)平臺自行通過第三方個人或機構獲取。在公民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平臺從第三方機構處獲取公民的姓名、通訊等信息時,由于平臺借款人人數(shù)眾多,平臺所獲取的聯(lián)系人信息很容易突破“五十條”、“五百條”的數(shù)量,可能違反《刑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受到刑罰處罰。

我國《刑法》規(guī)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2017年6月1日生效的相關司法解釋細化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認定標準,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內容條件低至“姓名、聯(lián)系方式”,獲取方式條件低至單方面無對價的“收受”,具體法律條文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年6月1日生效)(以下簡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司法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lián)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钡谒臈l: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司法解釋》第五條之規(guī)定:“(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即達到刑罰處罰條件。

二、違反貸后催收專門性規(guī)定風險

目前全國個別地區(qū)已經對網絡借貸行業(yè)貸后催收制定了專門的監(jiān)管規(guī)則,如2017年5月4日深圳市金融辦發(fā)布了《深圳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催收行為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催收意見稿”),其中明確了網絡借貸行業(yè)貸后催收活動中的催收主體、催收對象、催收行為規(guī)范等各個方面的諸多行為規(guī)范,不排除今后其他省份乃至國家層面會出臺類似文件。

根據《深圳催收意見稿》對網絡借貸行業(yè)貸后催收的監(jiān)管要求,網絡借貸行業(yè)貸后催收可能面臨的違規(guī)風險有1)違規(guī)向第三方聯(lián)系人催收;2)委外催收不合規(guī);3)上門催收不合規(guī);4)違反其他催收行為規(guī)范。

1. 違規(guī)向第三方聯(lián)系人催收

《深圳催收意見稿》規(guī)定了不得向非借款人/擔保人之外的第三方聯(lián)系人直接進行催收,如果是尋求第三方聯(lián)系人幫助提供借款人行蹤、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在第三方聯(lián)系人明確拒絕后不得再騷擾第三方聯(lián)系人。同時2015年8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fā)布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也對此作了規(guī)定。雖然上述兩部法律法規(guī)目前尚未生效,但是可以作為今后監(jiān)管導向的參考,隨著監(jiān)管的不斷完善,網絡借貸平臺向債務人、擔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催收、詢問債務人下落或聯(lián)絡方式這種催收模式未來可能面臨合規(guī)性風險。具體條文依據如下:

《深圳催收意見稿》第八條第4款、第7款規(guī)定:“未經借款人事先明確同意,在催收過程中,催收人員嚴禁出現(xiàn)如下行為:(4)在借款人之外的相關人員明確拒絕提供有關信息及對債項催收提供協(xié)助之后,嚴禁催收人員騷擾債務人的咨詢人、家人、同學及朋友,以追問有關借款人的下落或聯(lián)絡方式;(7)嚴禁向未清償債務的借款人及擔保人之外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家人、朋友或申請資料上填寫的聯(lián)系人等進行催收或騷擾”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九條第5款規(guī)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和外包機構進行債務催收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五)向債務人、擔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催收”。

2. 委外催收不合規(guī)

不少平臺將催收業(yè)務委托外包給第三方催收機構進行,委外催收不合規(guī)風險包括(1)委外催收機構資質不合規(guī)(2)委外催收信息披露不合規(guī)(3)委外催收行為不合規(guī)三方面。

(1)委外催收機構資質不合規(guī)

《深圳催收意見稿》中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委托第三方催收機構的資質和條件進行了規(guī)定,雖然目前《深圳催收意見稿》尚未生效,法律也尚未對催收機構設置資質牌照,但是目前監(jiān)管部門對網絡借貸行業(yè)的監(jiān)管口徑一直處于收緊狀態(tài),繼“十條紅線”、“備案整改”及至今年6月1日《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yè)務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的“存管本地化”,不排除未來各地對網貸平臺委外催收機構也提出明確的資質要求,屆時,平臺的委外催收機構如果資質不達標可能面臨整改風險。

另外,如果網絡借貸平臺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催收水平低下、人員管理等方面運營不規(guī)范,在催收過程中有可能出現(xiàn)“暴力催收”的行為,由此可能給網絡借貸平臺帶來負面影響,甚至可能導致網絡借貸平臺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深圳催收意見稿》第二十三條:“網貸平臺應嚴格挑選外包專業(yè)催收機構,并定期對其催收行為予以核查和管理。核查和管理應包括以下的必要項目:(1)審核外包專業(yè)催收機構的背景資料,選擇具有催收業(yè)務資質的正規(guī)催收公司委托外包服務,具體應具備如下資質:經營范圍包含“對信貸逾期客戶進行提醒通知服務”;具備三年以上銀行委托信貸催收服務經歷;不存在暴力催收等不良記錄及涉訴情況?!?/p>

(2)委外催收信息披露不合規(guī)

委外催收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平臺向債權人披露委托第三方催收機構,另一方面是平臺向第三方催收機構披露被催收人信息。

網貸平臺在網絡借貸交易中作為居間人,并非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方,本無權對債務人主張債權,平臺對債務人進行催收的權利是基于債權人的委托授權而獲得。網貸平臺與投資人之間存在委托關系,投資人為委托人,網貸平臺為受托人。網貸平臺委托第三方催收機構進行催收,在法律關系上屬于轉委托。根據我國《合同法》、《民法通則》以及2017年10月1日生效在即的《民法總則》,轉委托應當獲得委托人的同意,也即網貸平臺委外催收時,應當獲得投資人的同意。

如果網貸平臺委外催收時未獲得投資人同意,如果第三方催收機構在催收過程中對被催收人或者其他主體造成侵權或損害的,網貸平臺將需要對第三方催收機構的行為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六十八條: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條:......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民法總則》(2017年10月1日生效),第一百六十九條: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委外催收模式下,網貸平臺需要將被催收對象的聯(lián)系方式披露給第三方催收機構,如果披露的個人信息沒有獲得當事人同意,可能會構成前文所述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深圳催收意見稿》中也規(guī)定了網貸平臺不得將第三人資料提供給催收機構。

《深圳催收意見稿》第十六條:除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資料外,網貸平臺不得把第三人的資料提供給催收機構。如網貸平臺需要聯(lián)絡第三人,以確定借款人或擔保人所處位置,網貸平臺應委派自身員工,在不會對該第三人造成任何妨礙的情況下進行聯(lián)絡。

(3)委外催收行為不合規(guī)

如前文所述,進行委外催收時,投資人、網貸平臺與第三方催收機構之間存在轉委托關系,轉委托并不會導致原受托人喪失代理權,理論上,網貸平臺在委托第三方催收機構進行催收后仍然有權自行進行催收,但是根據《深證催收意見稿》,同一管轄區(qū)域內網貸平臺委外催收后不得再自行催收,意在保護借款人,防止重復催收糾紛。

《深圳催收意見稿》第二十條:網貸平臺在同一司法管轄區(qū)域內不應同時聘用多于一家催收機構、或由網貸平臺自身和委外催收機構等多方同時追討相同的債項。

3. 上門催收順序不合規(guī)

上門催收是指直接到借款人或者其聯(lián)系人生活工作的場所進行催收,上門催收前應先經過電話短信等方式鋪墊,否則可能違反網貸專門性監(jiān)管文件對催收順序的規(guī)定:

《深圳催收意見稿》第五條:針對借款人出現(xiàn)逾期的情況,催收工作應按照如下順序進行:(1)短信、信函、傳真或電話催收 借款人欠款逾期三日內,網貸平臺通過短信、信函、傳真或電話提醒借款人按時還款。(2)專人上門催收 短信、信函、傳真或電話催收提醒后,借款人仍未能按照催收提醒通知歸還借款且借款人欠款逾期五日后,催收人員可進行上門催收。(3)如有特殊情況表明借款人存在故意違約的嫌疑,如抵押車輛的借款人惡意拆除車載GPS、網貸平臺按照借款人申請資料或合同中的聯(lián)系方式均無法聯(lián)絡到借款人等,網貸平臺可直接上門催收。

由上,參考《深圳催收意見稿》,若非借款人出現(xiàn)惡意躲避債務的行為,網貸平臺須先進行電話短信等遠程催收,不得直接上門催收。

4. 違反其他催收行為規(guī)范

除了催收對象、委外催收、催收順序,《深圳催收意見稿》還列舉了催收行為禁止性條款,如下供參考:

《深圳催收意見稿》第九條:催收過程中,禁止使用不實、欺詐或誤導的陳述或手段誤導借款人:(1)不得使用徽章、制服等虛構或暗示,造成催收機構由政府授權、保證或擔保的虛假印象;(2)不得虛構債項的具體條款,如金額和法律狀態(tài);(3)不得虛增催收服務或收取額外費用;(4)不得冒充律師進行債項催收;(5)不得虛構或暗示拒絕償還貸款將會導致債務人被逮捕或監(jiān)禁,或工資、財產等被沒收、扣押或強制出售,除非這些行為是由催收人員或債權人合法進行;(6)不得虛構或暗示出售、轉介或轉讓所催收債項的權益可能導致借款人喪失償還債務的抗辯權:(7)不得虛構借款人拒絕償還債務涉嫌犯罪,或其他意圖損害借款人名譽的陳述;(8)不得虛構或偽造任何法院、監(jiān)管機構等官方授權的書面文件;(9)不得偽造或冒用其他公司或組織名稱;(10)嚴禁引導借款人通過非法途徑籌集資金償還債款。

三、造成財產、名譽、人身等損害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風險

催收行為應當在合理限度內進行,如果給被催收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催收不當?shù)膿p害包括:侵犯公民名譽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

1. 侵犯公民名譽權的風險

催收過程中應重點關注催收信息的內容真實客觀性、措辭、催收場合等的適當性,否則有可能會產生侵犯公民名譽權的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實務中侵犯被催收人“名譽權”是因催收導致的爭訟案由之一,侵犯名譽權的起因多為催收方的不當行為所致,例如:(2015)凱民初字第392號《貴州量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訴貴陽市南明區(qū)慶隆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名譽權糾紛》,被告小貸公司采取張貼“大字報”的方式進行貸款催收引發(fā)名譽權訴訟;(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1537號《林民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名譽權糾紛》,被告自行獲取了原告妻子的聯(lián)系方式并向原告的妻子進行催收和債務情況說明導致原告婚姻破裂,原告以被告侵犯名譽權和隱私權為由起訴被告。

為避免侵犯公民名譽權,貸后催收過程的注意點包括但不限于(1)避免公眾場合大肆宣揚借款人借款情況;(2)應當客觀真實地主張債權債務情況;(3)避免恐嚇、威脅等暴力催收行為等。

2.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行政處罰的風險

催收不能干擾催收對象的正常生活,否則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被催收對象報警后,催收方可能會受到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平臺在催收過程中也可能產生此類風險。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5款規(guī)定:“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第18條:“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同一行為規(guī)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guī)定處罰?!?/p>

目前法律尚沒有對上述“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認定標準作詳細的解釋,但是可以參考《催收意見稿》中的相關規(guī)定,例如:深圳市《催收意見稿》第八條第1款、第2款規(guī)定:“(1)嚴禁催收機構在任何非正常時間段(催收人員與借款人溝通的正常時間段為借款人所在地時間上午8:00至下午9:00)與借款人就有關債務催收的事務以任何方式進行溝通(撥打電話、傳真資料給借款人等或至借款人居住處拜訪);(2)嚴禁使用電話、短信或匿名電話等手段重復不斷地(同一天不得超過3次)侵擾未清償債務的借款人。

3. 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風險

催收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害的,除了實施傷害行為的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外,用人單位或雇主也將承擔責任,因此無論是網貸平臺自行派員工催收還是雇傭外部人員進行催收,催收過程中一旦產生了人生損害和財產損害,平臺均需要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時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21條規(guī)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四、網絡借貸行業(yè)貸后催收合規(guī)要點總結及建議

1. 貸后催收應注意催收行為的合理性和適度性,注意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催收頻率不能過高、催收內容措辭適當且合法真實、催收的時間段合理等,避免構成對被聯(lián)絡對象的嚴重騷擾,從而受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風險、造成對被催收對象名譽權侵犯的風險以及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導致其他民事刑事責任的風險。

2. 網貸平臺應當注意在合理的范圍內合法使用借款人及合法獲得的聯(lián)系人信息,不得濫用、買賣,否則將可能面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3. 向第三方聯(lián)系人催收或要求提供幫助時,通過第三方機構獲取聯(lián)系人信息可能涉嫌違反刑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建議僅在確認第三方機構獲得該等個人信息披露授權的前提下予以接受該等公民個人聯(lián)系信息,否則不建議通過第三方機構獲得催收聯(lián)系人信息。

4. 委外催收時,平臺委托第三方催收機構首先應當獲得投資人的同意,其次應注重篩選催收機構,綜合考察催收機構的催收水平、人員素質、公司管理等方面,避免第三方催收機構“暴力催收”情況的發(fā)生;另外平臺向第三方催收機構提供被催收人信息時,應獲得信息主體的同意,否則不宜向第三方催收機構提供大量個人信息資料。

5. 進行上門催收時,除非有明確證據表明借款人有惡意躲避債務的行為,建議網貸平臺采取上門催收措施之前先采用電話短信等遠程催收方式,直接上門催收在將來的監(jiān)管環(huán)境下可能不合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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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網貸平臺不同催收模式下的合規(guī)風險
“裸貸”、“艾滋病催收隊”,因“暴力催收”引發(fā)的“辱母案”等等貸后催收亂象,使得監(jiān)管部門展開了對催收行業(yè)的一系列整頓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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