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過快推廣積聚風險 急需加強頂層設計

文丨證券時報網

3月9日訊,“現在PPP模式發(fā)展過于激進,設計、規(guī)劃等前期工作難以保證。PPP不能走向無序狀態(tài),要有序可控。”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周紀昌表示。

今年兩會,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成為代表及委員熱議的話題。從2014年開始,PPP模式發(fā)展迅速,推廣應用PPP模式,可以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質量、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轉型城鎮(zhèn)化建設進程。但PPP模式推廣的火熱,也暴露出了多重問題。

過快推廣積聚風險

PPP模式過快的推廣及項目過多地上馬,使PPP項目中存在的風險問題不得不重視。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周紀昌在兩會期間便呼吁“PPP模式不能走向無序狀態(tài)”。

“目前各個省份到下屬的市縣,所有的項目都在談PPP。正如有句話所說的,‘PPP是個筐,什么項目都往里面裝’。這種固定資產的投資,固然能對經濟增長起到拉動作用,但更要考慮其投入產出和效率。現在PPP模式發(fā)展過于激進,設計、規(guī)劃等前期工作難以保證。PPP不能走向無序狀態(tài),要有序可控。” 周紀昌表示。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五礦集團公司董事長何文波昨日在參加上海代表團審議時,也指出了目前PPP發(fā)展存在的不完善之處,包括不同部分的法律法規(guī)存在交叉重復、乃至互相矛盾的現象。同時,政府組成部門中只有發(fā)改委、財政部門對PPP模式比較積極,其它政府部門關注度不夠甚至互相推諉,增加了社會資本進入的疑慮。

何文波同時認為,要重視大量PPP項目上馬而不斷累積的風險。“各地政府均在積極地推進PPP模式,因此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需要引起足夠重視,需要對地方政府的履約能力進行評估。另外,目前還存在重建設而輕運營的現象,PPP項目的建設周期較長,未來的運營風險較大。而從社會資本的角度來看,社會資本參與PPP項目的保障機制不完善。同時,PPP項目股權變現和退出難度較大,需要加強退出通道的建設。”他表示。

另外,全國工商業(yè)聯合會及九三學社中央在今年的提案也關注了PPP模式的發(fā)展。其中,九三學社中央的提案主題是關于完善PPP法律制度。提案認為,目前PPP的法律框架由部門規(guī)章及國務院、部委規(guī)范性文件構成,推進PPP的主要依據是國務院及財政部、發(fā)改委等各部委的規(guī)范性文件,效力偏低,影響了社會資本介入PPP項目的積極性。

全國工商業(yè)聯合會提案主題是關于鼓勵民間資本參與PPP。提案指出PPP模式發(fā)展存在三個問題:首先,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在落實中走味變樣;其次,融資門檻過高、貸款難讓民營企業(yè)無力參與PPP項目;最后,是地方政府部門行為不規(guī)范、隨意性大,致使民營企業(yè)失去參與PPP項目的熱情。

加強頂層設計是首要任務

對于解決PPP發(fā)展出現的問題,何文波提出了多點建議。首要是加強頂層設計,推動PPP項目模式的健康發(fā)展,需要加快專項立法進程,確保法治保障。同時,中央政府要盡快明確牽頭管理部門,負責PPP項目的總體設計,規(guī)劃與協調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建立風險及收益分配機制。

“同時,地方政府要合理控制規(guī)模,PPP項目的數量及投資額應與自身支付能力相適應,并建立嚴格的PPP項目遴選機制,不能過于激進。同時,加快建立產權交易與股權轉換機構。”何文波表示。

九三學社中央則在提案中建議明確法律制定的主導部門,由該主導部門制定統(tǒng)一的PPP操作指導性文件,避免政出多門、互相打架;完善PPP法律內容,修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五條,將政府采購服務、股權合作、服務外包類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各種合作模式納入調整的范圍;明確PPP糾紛的爭議解決機制;采取競爭性方式招選社會資本時可將承包商列入其內的一并招選。

全國工商業(yè)聯合會則建議國家相關部門應出臺完善政策,重新解釋或規(guī)范PPP定義。同時,及時更新并規(guī)范PPP項目庫建設,力爭能夠為民營企業(yè)推出一批做得了、做得好的項目。另外,鼓勵民營企業(yè)(包括創(chuàng)新能力強、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業(yè))作為聯合體進入PPP項目建設服務領域,并進一步加大財政、金融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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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9
PPP過快推廣積聚風險 急需加強頂層設計
PPP模式過快的推廣及項目過多地上馬,使PPP項目中存在的風險問題不得不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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